精选解答
您的位置:首页 > 精选解答 > 合同纠纷 > 未履行通知义务允许解除合同吗

未履行通知义务允许解除合同吗

2022.09.26 合同纠纷 134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如果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不需要履行通知义务即可解除合同;如果是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则未履行通知义务一般不能解除合同,除非当事人是通过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解除合同的,可以不履行通知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
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报告编号:NO.20220926*****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 未履行通知义务能否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因此,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先履行通知义务。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杨贝贝律师 2020.04.27 1850人看过
  • 合同到期未履行可否解除合同

    合同到期未履行可以解除合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聂俊律师 2020.04.26 2553人看过
  • 合同未履行能否单方面解除合同

    合同未履行一般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另有规定或属于法定解除原因除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李康律师 2020.04.25 2447人看过
  • 解除合同通知是要约吗

    不属于。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提出解除合同并不是希望和他人签订合同,所以不属于要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刘少威律师 2018.11.29 1361人看过
  •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必须履行通知义务吗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必须履行通知义务。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陈婧婧律师 2023.01.30 187人看过
  •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吗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张福昊律师 2022.03.14 1126人看过
  • 投保人因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吗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张福昊律师 2022.03.14 981人看过
  • 职业病允许解除合同吗

    一般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在单位患有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陈永飞律师 2022.05.09 0人看过
  • 租房气味大允许解除合同吗

    租房气味大,如果已经严重影响使用了,或者这个气味危及到承租人的健康了,则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退房;如果没有危及到承租人的健康,或者没有严重到影响使用的,是不可以退房的,否则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刘辉律师 2022.12.29 231人看过

陈绍熙

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

陈绍熙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劳动纠纷

  • 3448

    精选解答
  • 1609372

    阅读量
相关文书下载 查看更多
  • 未履行通知义务能否解除合同
    双方签订了合同,但是在合同还没有到期之前,一方突然提出要解除合同,之前没有任何通知。另一方知道对方要解除合同后,没有任何的准备,就此解除合同也有损失。那么,未履行通知义务能否解除合同?华律网小编给出下面意见。
  • 如何认定未履行赡养义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如果未履行赡养义务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老人可能起诉赡养义务人,那么怎样认定未履行赡养义务?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 被保险人未履行风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怎么处理
    被保险人购买保险的时候,在保险合同中会有要求被保险人风险增加时,告知保险人这样的条款,设立这个条款的目的是在被保险人风险增加的时候,保险人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防范风险,那么,被保险人未履行风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怎么处理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合同未履行完毕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解除合同,那么合同未履行完毕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关于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华律网小编整理了关于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 债权转让需履行通知义务是如何的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要发生效力必须要对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接下来就由华律网的小编来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 房屋租赁合同届满前,承租方未履行通知义务
    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以扣留押金。
  • 未履行合同义务
    大概是
  • 未履行合同义务怎么投诉
    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起诉要求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 商家未履行合同义务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清算时未履行合同怎么处理不同场合清算时未履行合同的处理办法,具体如下述所述:所谓“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从理论上讲可能有三种情况:1、破产企业负有履行义务但未履行的单务合同;2、破产企业未履行但对方已履行的双务合同;3、破产企业与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或虽已开始履行但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从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角度看,前两种情势下之合同,破产清算组均应解除而不应选择履行,因为,一方面,继续履行无益于破产财产价值的维持;另一方面,相对人履行完毕后,就处于一种不具有任何担保利益的一般债权人地位,应当与其他一般债权人一起平等地参与破产分配,破产程序进行的宗旨又在于全体债权人平等分配的满足,与其他债权人相比,这样做对其利益的保护并无歧视和不妥。但如果反之,则必然会在该相对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产生厚此薄彼的待遇,有违破产程序所应遵守的公平原则。而对于相对人负有义务的单务合同,或者双方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但破产人已履行完毕而相对人未履行的,应该不受破产宣告效力的影响,清算组对此只能请求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该请求权行使的结果利益归属于破产财团。如此对相对人的利益并无损害,因为相对人只是履行合同上本来已经确定的义务。由此可以认为,就破产人负有义务的单务合同以及相对人已履行而破产人未履行的双务合同,破产宣告时清算组不能选择履行,只能解除合同;反之则只能主张继续履行。故而,前述第26条规定的清算组的选择权不应适用于破产宣告时只有一方负担义务的场合,而只应适用于前述第三种情形,即双方均未履行或均未履行完毕甚或相对人已履行完毕而破产人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二、相关法律中的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这是企业破产法就破产宣告对一般合同产生的效力影响所作的概括性规定。合同有单务与双务之分,仅就双务合同而言,我国现行立法所调整的有名合同就有诸如买卖、能源供应、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十余种之多。这些种类繁多的合同,相互间因性质和内容存在较大差异,于一方当事人宣告破产时,较难统一运用一个完全相同的方法求得解决,因此,破产立法应当就一些特殊的合同设定一些特殊的处理方法。但鉴于立法不可能针对每一种合同面面俱到地作出规定,因而又必须在总体上设定一个一般的处理原则。考究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可以发现,一方面,我国立法对凡是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即赋予破产清算组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的选择权(以下简称清算组的解除权)这一原则性规定,与国外相关立法的通例-只对双方均未履行的双务合同,破产管理人始有选择权存在明显差异;另一方面,对一些诸如租赁、保险、承揽、行纪等特殊的双务合同,立法并未在上述一般原则之外设定特殊的处理规则;再者,关于破产清算组行使选择权后如何恰当地照顾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现行立法也显得过于笼统,比如清算组解除合同是否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以及违约请求权如何对待等,均缺少规定。 稍后可以给您回电,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解答下您的诉求
  • 你好,成年子女对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继父有赡养义务吗
    没有,建议找律师为您维权,可以点击头像进入主页,联系薛艳律师。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