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
非法出版物,是指违反出版物禁载事项规定的出版物。非法出版物是指:凡不是合法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印制的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合作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名称、载体形态、内容简介等,并附拟合作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有关文字内容、图片等材料;(二)合作意向书;(三)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
好办。1、到相关部门(所在地区行政大厅或文体局)提交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资料;2、相关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期间申请办证人可查询办理进度;3、相关部门批准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做出书面说明。申请办证人领取证件,张贴在经营场所显眼位置。
出版物许可证办理:申请的主体须具备相应条件并向市文化局提交出版物零售企业设立申请登记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等有关材料;办证室接到申请办理出版物经营,经初审无误后,予以受理。有关科室按照证件审批承诺时限完成证件办理工作。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3、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购买非法出版物怎么认定: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印制的出版物;买卖非出版单位未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编印、翻录供内部使用的图书、报刊、音像带等;买卖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并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等。
违反国家规定,有相应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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