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婚姻制度基本规定包括婚姻自由(结婚、离婚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等弱势群体权益、实行计划生育,且夫妻应互相忠实尊重,家庭成员要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和睦家庭关系。

我国婚姻制度包含婚姻自由(含结婚和离婚自由)、一夫一妻(禁止破坏行为)、男女平等(体现在家庭关系各方面),这些制度保障公民婚姻权益、家庭稳定和谐和社会健康发展。

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2001年以前,我国的婚姻法对于无效婚姻的规定还是空白,到了2001年4月28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增设无效婚姻制度,其中增设了可撤销婚姻制度,弥补了法律的空白,这对健全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具有十分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效力的缺陷及其完善(1)时间效力的缺陷从我国新《婚姻法》中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以看出对自始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时间效力均采用国际上的说法单一制。如前所述,二者的违法严重程度不同,故应在效力上有所区别。通过第二部分对世界各主要国家及地区的婚姻立法例分析可以知道:一般无效婚姻采用自始无效,具有溯及既往效力...

3、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婚姻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因而不存在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双方当事人之间不适用法律有关合法婚姻的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在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等问题上,不适用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姓名权和人身自由权的规定,而应按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