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在实践中,同样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即冒用名义情形;二是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不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而以其他名义,如经营部、分厂等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规定如下:1、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单纯的无照经营行为与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行为,虽然在违法主体和经营者组织结构上有所区别,但最终体现的都是未经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的实质。
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属于设立分公司,要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不能,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公司不属于法人企业,所以分公司是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的,只有总公司才能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先设立分公司。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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