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益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2、非营利法人,是以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盈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3、特别法人。
《民法典》总结我国既有的立法经验,采用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方法,同时,专设“特别法人”一节;对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作出规定。
《民法典》总结我国既有的立法经验,采用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方法;同时,专设“特别法人”一节,对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作出规定。
《民法典》总结我国既有的立法经验,采用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方法;同时,专设“特别法人”一节,对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作出规定。
《民法典》总结我国既有的立法经验,采用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方法;同时,专设“特别法人”一节,对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作出规定。
按《民法总则》的规定,可以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一、营利法人:以取得利益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二、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盈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法人的分类如下:一、营利法人:以取得利益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二、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盈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1、我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要求离婚的;2、内地居民同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我国要求离婚的;3、双方均为留学生或出国人员,要求在国内离婚的;4、双方均为华侨、外籍华人或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籍华人,现已在国内定居,要求在国内离婚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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