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庭纠纷中,
离婚后的探望权问题常常困扰着许多当事人。当权利无法顺利行使时,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王福玲律师经手的一起离婚后探望权纠纷案件,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王福玲,女,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是
上海中联(
盐城)
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她执业多年,始终践行“专业、协作、融合”的价值观,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颇有建树。
王福玲律师成功案例:破解离婚后探望权约定不明的法律困局
案情:探望权约定不明引争执
原告小明与被告小孙原系夫妻,2016年
结婚,2019年育有一子。2023年10月,双方经
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小孙直接
抚养,小明“每月第一、三周的周末享有两次探望权,具体时间、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然而离婚后,两人因探望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方式多次发生争执,尤其是小明希望采用“逗留式探望”,让孩子短暂留宿,但双方沟通不畅,导致小明的探望权无法顺利实现。2025年,小明为保障自身法定权利,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明确探望的具体方案。
思路:让探望权具体化、可执行化
王福玲律师团队接手此案后,明确了办案核心,即针对生效法律文书中约定不明的探望权,通过再次诉讼将其具体化、可执行化。具体围绕三个要点展开:
一是突破“一事不再理”原则。律师团队论证原调解书仅确立了探望权的基本原则和次数,但未明确“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因履行受阻而产生争议,属于“新的事实和理由”,符合再次起诉的法定条件。
二是强调“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主张“逗留式探望”能提供更长时间的亲子互动,有利于加深父子感情,弥补离婚对孩子的伤害,符合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
三是提供明确、合理的探望方案。结合孩子的学业和生活规律,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探望时间、时长及假期分配方案,供法院裁判参考。
经过:多举措助力案件推进
在办案过程中,王福玲律师团队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
首先是证据收集与策略制定。指导申请人重点收集证明原调解约定不明的基础证据,以及证明双方沟通不畅、探望受阻的聊天记录等过程证据。在此基础上,明确了“不是否定原调解,而是细化执行”的诉讼策略。
其次是法律论证与庭审聚焦。在
起诉状及庭审中,重点援引了《
江苏省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第20条的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有力驳斥了被告关于“一事不再理”的抗辩。同时,在代理意见中深入阐述了“逗留式探望”对于孩子成长的积极意义。
最后是法院判决与方案落地。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团队的核心观点。在维持原探望次数的基础上,对探望时间、接送方式及特定节日的安排作出了明确判决。
思考:为类似案件提供范例
这起案件的成功,为处理离婚后因探望权约定不明而引发的纠纷提供了典型范例。在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
一是约定不明的识别与举证。生效文书中的“双方协商”条款极易引发争议,需在诉讼中重点指出其模糊性,并举证证明因该模糊性已导致权利无法实现。
二是再次起诉的合法性论证。熟练运用地方司法指导文件及典型案例,打破对方“一事不再理”的惯性抗辩,是案件得以受理和审理的前提。
三是方案的可执行性与合理性。提出的探望方案必须充分考虑子女的学习生活节奏、抚养方的便利以及探望方的合理需求,以务实的态度争取法院的支持。
王福玲律师以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解决了小明的探望权难题。离婚改变的是夫妻关系,而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是孩子获得完整关爱、健康成长的保障。当亲情受阻,法律终能为其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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