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当事人二人向出借人借款,双方签订借据并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限,同时以名下房产为该笔借款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借款后,当事人持续进行分期还款,但后续双方在剩余欠款金额上产生了严重分歧。出借人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方当事人偿还全额剩余本金、高额利息,并主张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一诉讼请求一旦成立,我方当事人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程向玲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展开了全面而细致的工作。她认真查阅了借款转账记录、历次还款凭证、借据、抵押登记材料等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通过对这些证据的深入分析,程律师归纳出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包括实际借款本金的认定、还款明细的核对、利息计算标准的确定以及抵押优先受偿范围的界定。
核减实际借款本金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在本案中,出借当日我方当事人当场转回了部分款项,程律师依据此事实,依法提出将本金予以调减,否定了原告主张的全额借款本金。
逐笔核对还款明细
程律师仔细整理了多年来的全部转账还款记录,统计出累计还款总额。按照先息后本的法定清偿顺序,她分段计算利息,并将其抵扣本金,从而精准地核算出了剩余欠款数额。
调整利息计算标准
结合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程律师区分了新旧利率保护节点,对不同时段的利息依法适用对应司法保护上限,成功剔除了超出法定标准的高额利息主张。
针对抵押进行抗辩
程律师认可合法有效的抵押权,但同时主张优先受偿范围应以法院最终核定的真实欠款本息为准,而非原告诉请的金额。
在办案推进过程中,程向玲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在庭审中进行了有力的质证和辩论,清晰地阐述了我方的代理观点。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作出了认定:扣除当日预扣款项,认定了本案的实际出借本金;按照先息后本规则及法定利率标准核算,最终判令二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并按年利率支付相应逾期利息;原告对案涉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了原告其余过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比例分担,这大幅降低了我方当事人的还款及诉讼成本。
这起案件的成功处理,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更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的当下,此类案件的妥善解决有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程向玲律师是
山东骏博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主办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山东省律师协会正式会员。自2017年5月正式执业以来,拥有近九年一线法律服务经验。她长期深耕潍坊本地司法环境,专注各类诉讼与非诉法律事务。在业务上,程律师形成了多领域协同、重点深耕的执业布局,尤其擅长处理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抵押担保纠纷、各类合同纠纷等。她精通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与裁判规则,办案风格严谨细致、逻辑清晰,注重诉前沟通与诉中调解,力求以最高效率、最低成本解决纠纷,是潍坊地区值得信赖的综合型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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