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上海生活一年以上的,可以起诉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通常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是指被告户籍所在地及被告经常居住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外地人在上海可以办理离婚手续诉讼离婚可以,协议离婚不可以。协议离婚应当由双方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均为外地户籍,必须在其中一方户籍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在上海市不能办理;其中一方是上海市户籍,可以在上海市办理离婚登记。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外地人在上海起诉离婚,需要被告一方为上海户籍,或者被告一方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并且已经居住满一年以上。 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离婚案件中,如果起诉方无法调取被告的居住信息。哪怕,明知对方生活居住在上海,上海法院也不予受理。 特殊情况下。
可以。外地人在上海交社保,只能通过工作单位进行缴纳,也就是经由工作单位集体办理,因为国家有规定,企业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保,交的是五险,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能够全面保障社保福利,费用方面也是自己和企业一起承担,企业交的会高于个人。
如果在上海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可以在上海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例如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居住在浦东新区的话,就可以通过浦东新区法院办理诉讼离婚。但协议离婚必须回夫妻一方户籍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双方均为外地户籍,必须在其中一方户籍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在深圳市不能办理; 其中一方是深圳市户籍,可以在深圳市办理离婚登记。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外地户口如果在上海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可以在上海办理诉讼离婚,但不能办理协议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外地医保在上海看病报销的流程如下:1、按当地医保规定,到异地看病人员应先到参保地的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就医结束后,凭相关票据到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2、如果参保地与就医地实现医保联网结算,需到异地的人员按当地医保相关规定办理异就医手续后,即可到就医地刷医保卡就医,直接结算医疗费用,不需本人垫付医疗费用后报销,这种方式目前在有的省内已实现,有的地方也实现跨省之间的联网结算。3、参保地与参保人要去的就医地建立了医保代报销协作关系,这样参保人只要按规定在参保地的医保经办部门办理了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后,在就医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只直接委托就医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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