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地购房纠纷:逾期交房引发的维权之战
外地购房者于多年前与房产企业签订了
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额支付房款后,企业开具发票并完成备案。然而,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已过,直至开庭之日,购房者仍未拿到房屋。购房者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支付逾期违约金,并因租金损失提出调高
赔偿金额。开发商当庭虽自认逾期、认可房款与计息标准,但案件中对于租金损失能否作为调高违约金的依据,存在较大争议。
范佳琳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开展工作。她仔细阅卷,对购房者提供的全套购房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同时着重审查租金
收据的关联性与合理性。她发现,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以及租金损失能否被
法院采信。
范佳琳律师提出如下辩护观点:
(一)事实清晰按合同计算违约金
鉴于开发商当庭自认逾期、认可房款与计息标准,案件事实清晰明确。按照合同标准计算违约金,购房者的维权具有较高的确定性。
(二)租金收据难成损失证据链
购房者提供的零散、无对应租期、无转账记录的租金收据,无法形成完整的损失证据链,不能作为调高违约金的依据。
(三)异地购房留存材料很重要
范佳琳律师提醒异地购房者,全程要留存所有购房书面材料。若想要主张租房损失,务必留存对应周期正规租赁发票、转账流水。
在庭审过程中,范佳琳律师完整举证全套购房材料。法庭核算逾期天数,开发商对全部逾期事实、计息标准无异议。法院审查租房证据后,因租赁周期早于违约起始时间、收据无转账佐证,未采信实际损失。最终,法院确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令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开发商承担,驳回业主调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二、
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改判扭转乾坤
甲乙双方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对
土地出让金和土
地税费的承担做出约定。但后续土地变性成本远超标准,且产生大额早年土地税费、
罚金,出让方拒绝按协议承担。一审法院仅判令出让方承担部分税费,未支持土地出让金分摊诉求。受让方上诉,范佳琳律师代理二审。
范佳琳律师接手案件后,深入研究案卷。她结合政府土地批复文件、双方会谈纪要、协议原文,梳理出案件的关键争议点在于土地年限延长是否属于土地变性配套内容,出让方是否应承担全部早年土地税费。
范佳琳律师在二审中提出以下核心观点:
(一)土地出让金按约定分摊
股权转让协议条款清晰无例外约定,土地年限延长属于土地变性整体配套内容,不能单独剥离,出让方必须按约定分摊超额土地出让金。
(二)会谈纪要确定税费承担
双方会谈书面纪要构成补充合意,税费承担不以
股权变更时间为分界,转让前全部历史税费均由出让方承担,纠正一审分段计算错误。
(三)债务抵扣减少诉累
股权转让互负金钱债务,法院可直接抵扣结算,减少双方另行起诉的诉累。
(四)
股权交易需细化留存证据
范佳琳律师提示股权交易双方,土地、税费、或有债务条款要细化起止时间、计算标准,交易沟通纪要、录音全部留存,作为争议核心证据。
二审法院采纳了范佳琳律师的观点,撤销一审部分判项,改判受让方应付股权转让余款,判令出让方返还垫付的土地出让金及对应利息、垫付的早年土地税金及对应利息。双方款项相互抵扣后,出让方需向受让方支付差额及利息,一、二审
诉讼费按双方过错比例分担。
三、案件胜诉价值升华
这两起案件的胜诉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律价值。在
商品房预售纠纷中,维护了外地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为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在股权转让纠纷中,明确了合同条款的准确适用,保障了股权交易的公平公正,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四、承办律师简介
范佳琳律师于2015年正式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深耕
海南全域民商事法律服务至今已有11年。她同时具备一线出庭诉讼、大型企事业单位常年合规顾问双重成熟执业经验,熟悉省内各基层法院、中院、高院裁判口径与审判思路。在诉讼业务方面,长期全门类代理民商事纠纷,承办各类案件上百起;在非诉企业合规顾问方面,曾受聘多家省属国企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她坚持客观、务实的办案准则,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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