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地购房者
商品房预售纠纷:逾期交房维权之路
外地购房者于多年前与房产企业签订了
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额支付购房款项后,企业虽开具发票、完成备案,但却未按约定时间交房。合同约定在特定日期前完成五方验收交房,逾期需按日万分之一计付违约金。然而,截至开庭时,房屋仍未交付。业主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支付逾期违约金,并以租金损失高于
合同违约金为由,请求调高
赔偿金额。
范佳琳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她仔细查阅了全套购房材料,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在庭审过程中,范佳琳律师完整举证,法庭核算出逾期天数共计551天,开发商对全部逾期事实、计息标准无异议。但对于业主提交的租金
收据,
法院审查后发现租赁周期早于违约起始时间、收据无转账佐证,无法采信实际损失。
范佳琳律师提出了清晰的办案观点:一是开发商当庭自认逾期、认可房款与计息标准,案件事实清晰,按照合同标准计算违约金,维权确定性高;二是零散、无对应租期、无转账记录的租金收据,无法形成完整损失证据链,不能作为调高违约金依据;三是提醒异地购房者全程留存所有购房书面材料,若想要主张租房损失,务必留存对应周期正规租赁发票、转账流水。
最终,法院确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令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开发商承担,驳回了业主调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二、
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改判扭转乾坤
甲乙双方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明确了两项核心义务,包括目标企业名下土地变更
商住用途时出让金的承担方式,以及股权转让完成前目标企业全部土地使用税、滞纳金、
罚金的承担主体。但后续土地变性实际成本远超约定标准,同时产生大额土
地税费、罚金,出让方拒绝按协议承担。
一审法院仅判令出让方承担部分税费,未支持
土地出让金分摊诉求。受让方上诉后,范佳琳律师代理二审。她结合政府土地批复文件、双方会谈纪要、协议原文进行论证,指出土地年限延长属于土地变性配套内容,不免除出让方分摊责任;会谈纪要构成补充合意,全部早年税费均由出让方承担。
范佳琳律师的核心辩护观点包括:股权转让协议条款清晰无例外约定,土地年限延长属于土地变性整体配套内容,不能单独剥离,出让方必须按约定分摊超额土地出让金;双方会谈书面纪要构成补充合意,税费承担不以
股权变更时间为分界,转让前全部历史税费均由出让方承担,纠正一审分段计算错误;股权转让互负金钱债务,法院可直接抵扣结算,减少双方另行起诉的诉累;提醒
股权交易时将土地、税费、或有债务条款细化起止时间、计算标准,留存交易沟通纪要、录音作为争议核心证据。
二审法院采纳了范佳琳律师的观点并改判,撤销一审部分判项,判令出让方返还垫付土地出让金及对应利息、返还垫付土地税金及对应利息,双方款项相互抵扣后,出让方需向受让方支付差额及利息,一、二审
诉讼费按双方过错比例分担。
三、案件价值升华
这两起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更在司法层面具有重要意义。在商品房预售纠纷中,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在股权转让纠纷中,明确了合同条款的适用和责任承担,为股权交易市场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范例。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在规范市场行为、保障交易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有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四、主办律师简介
范佳琳律师于2015年正式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深耕
海南全域民商事法律服务至今已有11年。她具备一线出庭诉讼、大型企事业单位常年合规顾问双重成熟执业经验,熟悉省内各基层法院、中院、高院裁判口径与审判思路。在诉讼业务方面,长期全门类代理民商事纠纷,承办各类案件上百起;在非诉企业合规顾问方面,曾常年受聘多家省属国企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她坚持客观、务实的办案准则,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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