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未出资的代持有效,但存在风险。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其不能以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要收回代持股权,如果是约定好的,按照约定即可。
没有约定,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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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 (二)股东的出资额;
-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报告编号:NO.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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