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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的法律界,冀黎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为了众多当事人信赖的法律守护者。他在各类案件中展现出的专业素养和人文关怀,赢得了广泛的赞誉。其中,他办理的何某某(化名)涉嫌
危险驾驶罪一案,更是充分体现了他在辩护工作中的智慧与担当。
2024年3月,湖南省株洲市
渌口区农民何某某(化名),在朋友家饮用约三两药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两名乘客并收取20元车费。途中,车辆与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乘车人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
交通事故。民警对何某某(化名)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88mg/100ml,后续血液检测显示乙醇含量为112.41mg/100ml,属
醉酒驾驶,且何某某(化名)与对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不过,案发后何某某(化名)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冀黎律师接受何某某(化名)委托及湖南湘东
律师事务所指派后,迅速展开工作。他立即查阅案卷并会见当事人,通过细致的调查,发现了案件中的关键信息。何某某(化名)的醉酒驾驶行为虽存在加重情节,如载客,但整体情节轻微。其血液酒精含量未达150mg/100ml的起诉门槛,依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这是一个重要的从宽因素。同时,
证人证言显示何某某(化名)驾驶平稳、无醉态,事故后果较轻,摩托车速度缓慢,损伤有限。
此外,何某某(化名)还具有多项从宽情节。事故后他未逃逸,配合调查,符合
自首特征;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更为重要的是,何某某(化名)家庭负担沉重,妻子患病,女儿患尿毒症及甲状腺肿瘤,还需
抚养幼孙,他驾驶搭载乘客的动机仅为补贴家用。
基于这些调查结果,冀黎律师撰写了辩护意见书,并于2024年4月提交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在意见书中,他强调何某某(化名)的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建议适用《
刑法》第三十七条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经审查,充分采纳了冀黎律师的辩护意见。他们认为何某某(化名)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符合不起诉条件,最终于2024年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不仅为何某某(化名)避免了刑事处罚,也让他能够继续承担起家庭的重担。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深刻体会到冀黎律师在辩护工作中的用心与智慧。他没有仅仅关注法律条文的表面规定,而是深入挖掘案件的细节,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客观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在危险驾驶罪的司法实践中,坚持宽严相济政策,避免了“一刀切”的惩治方式。
在醉酒程度与驾驶风险的平衡方面,冀黎律师关注到何某某(化名)血液酒精含量刚超刑责标准,且未达加重起诉线,同时证人证言佐证其意识清醒、驾驶平稳,反映出实际危害性较低。这提示我们在辩护中应重点审查酒精含量与具体驾驶表现的关联性,避免单纯以数值定罪。
对于动机与情节的差异化处理,何某某(化名)载客虽属从重情节,但动机系帮助朋友而非营利,且事故责任仅为同等。冀黎律师在辩护时细化了行为背景,区分了“恶性载客”与“偶发帮助”,结合车辆类型、道路环境等降低了情节严重性认定。
悔罪表现与家庭因素在案件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何某某(化名)积极赔偿、深刻悔过,并承担家庭重担,此类情节虽非法定免责事由,但能体现其人身危险性低,符合“治病救人”的司法理念。冀黎律师主动收集了相关证据,推动了人性化处理。
在程序衔接与政策运用上,本案的成功依赖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认罪认罚从宽及《刑法》第三十七条的情节轻微免罚规定。这凸显了辩护人需精准把握司法解释与地方实践差异,通过及时提交
法律意见书,引导检察院聚焦情节整体评估。
冀黎律师办理的何某某(化名)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公平正义与人文关怀相统一的典范。他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满意的结果,也让我们看到了司法宽严相济的精神在实际案件中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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