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广袤天地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正义与情理的博弈。
湖南湘东
律师事务所的冀黎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众多案件中为当事人撑起了法律的一把伞。其中,他办理的何某某(化名)涉嫌
危险驾驶罪一案,堪称司法实践中宽严相济的典范。
2024年3月,湖南省
株洲市
渌口区的农民何某某(化名),原本平静的生活被一场意外打破。在朋友家饮用约三两药酒后,何某某(化名)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两名乘客上路,途中与姚某某(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乘车人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
交通事故。民警检测发现,何某某(化名)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41mg/100ml,属
醉酒驾驶,且与姚某某(化名)负事故同等责任。
何某某(化名)面临的局面不容乐观。醉酒驾驶本就是违法行为,而他还搭载乘客收取费用,这无疑加重了情节的严重性。一旦被定罪,他不仅要面临法律的制裁,家庭的重担也将无人承担。他的妻子患病,女儿患尿毒症及甲状腺肿瘤,年幼的孙子还需要
抚养,这个家庭已经摇摇欲坠。
冀黎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了全面而细致的工作。他查阅案卷、会见当事人,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在调查过程中,冀黎律师发现,虽然何某某(化名)的行为存在加重情节,但整体情节实则轻微。血液酒精含量虽达到醉酒标准,但未达150mg/100ml的起诉门槛,且
证人证言显示他驾驶平稳、无醉态。事故后果也相对较轻,摩托车速度缓慢,损伤有限。
更重要的是,何某某(化名)具有多项从宽情节。事故后他未逃逸,配合调查,符合
自首特征;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作为初犯、偶犯,他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而他家庭负担沉重,驾驶的动机仅仅是为了补贴家用,这一特殊情况也让冀黎律师看到了为他争取宽大处理的希望。
基于这些发现,冀黎律师撰写了一份详尽的辩护意见书。在意见书中,他强调何某某(化名)的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建议适用《
刑法》第三十七条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份意见书不仅体现了冀黎律师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更蕴含了他对案件事实的深入分析和对当事人处境的深切理解。
2024年4月,冀黎律师将辩护意见书提交给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此后,他与检察官进行了多次沟通,详细阐述了何某某(化名)的情况和辩护意见。他指出,危险驾驶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但司法实践需坚持宽严相济政策,避免“一刀切”惩治。在这个案件中,应该综合考量何某某(化名)的主观动机、客观情节及社会危害性。
检察院经审查,最终采纳了冀黎律师的辩护意见。他们认为何某某(化名)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符合不起诉条件,于2024年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一决定,对于何某某(化名)和他的家庭来说,无疑是一场及时雨,让这个濒临破碎的家庭重新看到了希望。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深刻体会到冀黎律师的专业素养和人文关怀。他不仅精通法律,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关键的辩护点,更能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关注他们的实际困难。他的辩护工作,不仅仅是为了让当事人免受法律的制裁,更是为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司法实践中,像何某某(化名)这样的案件并不少见。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有着当事人的悲欢离合。冀黎律师用他的行动告诉我们,法律不仅仅是冰冷的条文,更是有温度的正义。他通过自己的努力,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让司法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
冀黎律师的这起成功案例,也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在处理危险驾驶案件时,不能仅仅依据酒精含量等单一因素来定罪量刑,而应该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客观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同时,对于那些具有从宽情节的当事人,应该给予适当的宽大处理,体现司法的人性化和宽严相济的政策。
相信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冀黎律师将继续以专业和担当,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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