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江湖中,有这样一位侠者,他凭借着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
刑事辩护的战场上披荆斩棘,为当事人撑起一片公平正义的天空。他就是
株洲冀黎律师,一位在法律界深耕二十余年的资深法律人。今天,我们就来聚焦冀黎律师办理的一起
危险驾驶案件,感受他在法律与情理之间的精妙平衡。
2024年3月,
湖南省株洲市
渌口区的农民何某某(化名),在朋友家饮用约三两药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两名乘客,途中与小型轿车相撞,引发了一起道路
交通事故。民警对何某某(化名)进行酒精检测,血液检测显示乙醇含量为112.41mg/100ml,属
醉酒驾驶,且他与对方负事故同等责任。这看似一起普通的危险驾驶案件,背后却隐藏着诸多复杂的因素。
案发后,何某某(化名)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冀黎律师接受何某某(化名)委托及湖南湘东
律师事务所指派后,迅速展开了工作。他立即查阅案卷并会见当事人,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通过深入调查,冀黎律师发现,虽然何某某(化名)的醉酒驾驶行为存在加重情节,如载客,但整体情节其实较为轻微。血液酒精含量未达150mg/100ml的起诉门槛,
证人证言也显示他驾驶平稳、无醉态,事故后果较轻,摩托车速度缓慢,损伤有限。
同时,何某某(化名)具有多项从宽情节。事故后他未逃逸,配合调查,符合
自首特征;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他还是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更重要的是,何某某(化名)家庭负担沉重,妻子患病,女儿患尿毒症及甲状腺肿瘤,还需
抚养幼孙,他驾驶搭载乘客也仅仅是为了补贴家用。
基于这些调查结果,冀黎律师撰写了详细的辩护意见书。在意见书中,他强调何某某(化名)的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建议适用《
刑法》第三十七条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份意见书不仅体现了冀黎律师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更展现了他对案件事实的深入分析和对当事人情况的充分考虑。
冀黎律师将辩护意见书提交给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后,积极与检察官沟通。他的专业和真诚得到了检察官的认可,检察院经审查后,采纳了辩护意见。他们认为何某某(化名)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符合不起诉条件,最终于2024年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让我们看到了冀黎律师在
危险驾驶罪辩护中的智慧和担当。危险驾驶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但司法实践需要坚持宽严相济政策,避免“一刀切”惩治。在这起案件中,冀黎律师通过综合考量何某某(化名)的主观动机、客观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从醉酒程度与驾驶风险的平衡来看,何某某(化名)的血液酒精含量刚超刑责标准,且未达加重起诉线,证人证言也佐证其实际危害性较低。这提示我们在辩护中应重点审查酒精含量与具体驾驶表现的关联性,避免单纯以数值定罪。
在动机与情节的差异化处理方面,何某某(化名)载客虽属从重情节,但动机系帮助朋友而非营利,且事故责任仅为同等。辩护时需要细化行为背景,区分“恶性载客”与“偶发帮助”,结合车辆类型、道路环境等降低情节严重性认定。
悔罪表现与家庭因素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何某某(化名)积极赔偿、深刻悔过,并承担着家庭重担,此类情节虽非法定免责事由,但能体现其人身危险性低,符合“治病救人”的司法理念。在办案中,应主动收集家庭困难、社会评价等证据,推动人性化处理。
此外,程序衔接与政策运用也至关重要。本案的成功依赖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认罪认罚从宽及《刑法》第三十七条的情节轻微免罚,这凸显了辩护人需精准把握司法解释与地方实践差异,通过及时提交
法律意见书,引导检察院聚焦情节整体评估。
冀黎律师办理的这起危险驾驶案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优秀的辩护范例。他用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人文关怀,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时,也能体现出对人性的尊重和关怀。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冀黎律师将继续以他的专业和担当,为更多的当事人带来希望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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