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江湖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
湖南湘东
律师事务所的冀黎律师,凭借着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众多案件中披荆斩棘,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奋力拼搏。其中,他办理的何某某(化名)涉嫌
危险驾驶罪一案,更是展现了他在法律辩护领域的卓越智慧和专业能力。
2024年3月,湖南省
株洲市
渌口区的农民何某某(化名),在朋友家饮用约三两药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两名乘客出行。途中,车辆与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乘车人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
交通事故。民警对何某某(化名)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88mg/100ml,后续血液检测显示乙醇含量为112.41mg/100ml,属
醉酒驾驶。经认定,何某某(化名)与对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乍一看,这起案件事实清晰,何某某(化名)醉酒驾驶且造成事故,似乎难逃法律的制裁。
然而,冀黎律师接受何某某(化名)委托及律所指派后,并没有轻易下结论。他立即查阅案卷并会见当事人,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调查。通过调查,冀黎律师发现这起案件并非表面那么简单。何某某(化名)的醉酒驾驶行为虽存在加重情节,如载客,但整体情节其实较为轻微。血液酒精含量未达150mg/100ml的起诉门槛,而且
证人证言显示他驾驶平稳、无醉态。事故后果也较轻,摩托车速度缓慢,损伤有限。
更重要的是,何某某(化名)具有多项从宽情节。事故后他未逃逸,配合调查,符合
自首特征;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他还是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此外,何某某(化名)的家庭负担沉重,妻子患病,女儿患尿毒症及甲状腺肿瘤,还需
抚养幼孙,他驾驶摩托车搭载乘客的动机仅仅是为了补贴家用。
基于这些调查结果,冀黎律师撰写了一份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书。在意见书中,他强调何某某(化名)的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建议适用《
刑法》第三十七条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份意见书不仅体现了冀黎律师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更展现了他对案件细节的深入挖掘和对当事人情况的充分考虑。
随后,冀黎律师将辩护意见书提交给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在与检察院的沟通中,他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让检察官对案件有了更全面、更深入的了解。最终,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冀黎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何某某(化名)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符合不起诉条件,于2024年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让我们看到了冀黎律师在危险驾驶罪辩护领域的独特见解和高超技巧。危险驾驶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但司法实践需要坚持宽严相济的政策,避免“一刀切”的惩治。在这起案件中,冀黎律师核心考量了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客观情节及社会危害性。
从醉酒程度与驾驶风险的平衡来看,何某某(化名)血液酒精含量刚超刑责标准,且未达加重起诉线,证人证言也佐证其意识清醒、驾驶平稳,反映出实际危害性较低。这提示在辩护中应重点审查酒精含量与具体驾驶表现的关联性,避免单纯以数值定罪。
在动机与情节的差异化处理方面,何某某(化名)载客虽属从重情节,但动机系帮助朋友而非营利,且事故责任仅为同等。辩护时需细化行为背景,区分“恶性载客”与“偶发帮助”,结合车辆类型、道路环境等降低情节严重性认定。
悔罪表现与家庭因素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何某某(化名)积极赔偿、深刻悔过,并承担着家庭的重担,此类情节虽非法定免责事由,但能体现人身危险性低,符合“治病救人”的司法理念。办案中应主动收集家庭困难、社会评价等证据,推动人性化处理。
同时,这起案件的成功也凸显了程序衔接与政策运用的重要性。冀黎律师精准把握司法解释与地方实践差异,通过及时提交
法律意见书,引导检察院聚焦情节整体评估。
冀黎律师办理的何某某(化名)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在危险驾驶案件辩护中注重个案平衡的典范。他通过细节挖掘与情节整合,将法律宽容政策转化为实质不起诉结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冀黎律师会继续以专业和担当,为更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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