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刘东阳律师:“xx斋”等多起商标案成功维权,彰显知识产权实力
解析
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纠纷错综复杂,每一个案件都如同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多起商标案件中为当事人成功维权,其中“xx斋”商标侵权纠纷二审案更是成为其精彩的代表之作。
“xx斋”商标侵权纠纷涉及原告吉林省某某斋投资公司和被告王X。双方均注册了与“xx斋”相关的商标,但类别不同。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王X则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中,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王X不服,提起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王X的代理律师,在二审中展开了精彩的辩论。
二审法院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第35类服务商标的核心功能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如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展示服务等,服务对象为第三方,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价值。而第21类商品商标的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来源,直接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等,行为目的是直接销售自身商品。二审法院认定,王X在直播间销售茶叶、茶宠、瓷器等商品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未详细介绍商品生产者等信息,集中于价格和售卖,部分商品为王X自有商标核定范围内的商品,也未体现为第三方提供策划等服务,不符合第35类服务特征,因此未侵害某某斋投资公司第35类“xx斋”商标专用权。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案例清晰地界定了不同类别商标的使用界限,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除了“xx斋”商标案,刘东阳律师还处理过众多具有影响力的商标案件。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天”商标。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己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引人注目。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了“老x坊”商标并用于其生产的芝麻油等产品上,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该公司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法院认定“鑫老x坊”商标与“老x坊”商标近似,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判决相关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在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原告申请注册的“XX酱”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该案件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的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刘东阳律师凭借其在这些案例中的出色表现,彰显了在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是商标纠纷处理方面的卓越能力。他既精通商标注册、异议、无效宣告等确权程序,又擅长商标侵权诉讼、反不正当竞争及行政争议解决,为企业提供从商标布局、驰名认定到维权保护的一体化服务,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市场的健康发展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报告编号:NO.20251210*****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