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登多榜北京刘东阳律师凭专业处理多案,推动知识产权行业发展
解析
在知识产权领域,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成功处理了众多复杂案件,为客户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行业发展贡献了宝贵经验。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精准判定,维护商标权益
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早在2003年就注册了“老x坊”商标,2015年又注册了老x坊图形商标,并将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然而,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其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老x坊”纯芝麻油极为类似,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完全相同。
刘东阳律师深入分析案件,指出“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与“老x坊”商标近似,“鑫”音同“新”,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鑫老x坊”是新的“老x坊”。而且“老x坊”商标注册时间早且有一定影响力,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用于调和芝麻香油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老x坊”商标专用权。同时,“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的包装、装潢与“老x坊”芝麻调和油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决相关方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0元。这一案例入选马鞍山中院年度10大典型案例,凸显了刘东阳律师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精准判断和专业处理能力。
“麻*天”商标侵权案:行政民事接力,反击侵权主张
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还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刘东阳律师助力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且“麻*天”与原告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得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予以维持,该案例入选《知识产权报》年度十大案例。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明确界限,统一标准
原告贵州省某公司申请注册第62110XXX号“XX酱”商标用于第33类酒类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申请。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支撑。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例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对处理商标权与字号权冲突、规范商标申请行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展现了司法对行政裁量的监督作用。
“35类不是万能商标”案:厘清差异,二审纠错
本案中,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商标侵权,王X不服上诉。
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二审法院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第35类服务商标核心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第21类商品商标核心是标识商品来源。二审法院认定王X在直播间销售商品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未侵害某某斋投资公司第35类商标专用权,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原告诉求,厘清了不同类别商标的本质差异。
刘东阳律师在这些案例中,展现了对知识产权法律的深刻理解和精准运用,通过专业的法律策略和诉讼技巧,为客户解决了复杂的法律问题,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也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报告编号:NO.202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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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同居关系关系所购置的房产,一般根据出资比列来确定房产的份额,如在本案中,购买的房产视为秦先生对王女士的赠与,则显失公允,因此秦先生可以同居关系析产的案由,再起诉到法院。
李松律师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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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苏女士讲到曾在这套房子里和侄子一起居住了六年,来照顾他的生活起居,也没有给哥嫂要过孩子的生活费,对于苏女士的无私付出,主审法官也投来赞许的眼神。虽然苏女士没有和哥嫂子签订任何的书面协议,但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昌平区人民法院认可兄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并判决哥哥嫂子将诉争房屋过户到苏女士名下。
李松律师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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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已故公公和吴女士的丈夫及吴女士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判决公公的继承人将房屋六分之五的份额过户给吴女士及其女儿。通过这个案例,可以说明,过户房屋并不一定是完整的房屋产权,部分的产权也可以过户,比如过户六分之五或者四分之三的份额。房管部门可以根据法院的判决办理共有产权房产证。
李松律师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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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刘女士和母亲约定,借用母亲名义,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母亲承租的公房,房子归刘女士所有;2010年母亲给刘女士立了录像遗嘱。但2020年母亲去世后,刘女士的弟弟不认可遗嘱,刘女士将弟弟妹妹起诉到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这套房子,但是帮着立录像遗嘱的两个见证人没有出庭,导致法院认定见证人未出庭,不能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判决遗嘱无效,最终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了这套房屋。
李松律师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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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房并不属于保障性住房,购买主体是特定人群,而不是社会大众,并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双方的借名行为合法有效。最终海淀区人民法法院做出判决确认王某1与父亲之间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且借名行为有效。
李松律师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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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同样认为该案件存在错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抗诉,并要求北京高院依法再审。北京高院在接到北京市检察院的抗诉书后,依法撤销了二审判决。目前该案正在再审过程中。因为是抗诉的案件,我们期待再审会有好的结果。
李松律师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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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名买房之诉中,王魁的父母若具有购房资质,法院也认定借名买房成立,则父母可以取得房屋的产权,如果父母一直无北京购房资质,即便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则父母也不能取得房屋的产权,那么其父母只能主张索赔。如法院不能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房子则会被儿子、儿媳分割,父母可以向儿子、儿媳主张索要购房款。
李松律师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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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案里,法院不处理房屋的权属纠纷,由于该案房屋登记在张某父亲名下,法院就会推论该房屋属于张某父亲,如果张某认为这个房子不属于自己,应该另行提起借名买房的权属纠纷案件。而张某没有这么做,因此法院就依法按照张某父亲的房屋进行了遗产分割。张某存在的第二个错误,在判决后张某又提起了所有权确认纠纷,要求确认这个房子的归属,案由定的是确权,又被法院再次驳回。
李松律师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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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2、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3、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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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即指某一笔债务发生后,当事人依照约定的时间分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