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领域,
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的刘东阳律师可谓是一颗璀璨的明星。他凭借着丰富的执业经验、深厚的专业知识和卓越的办案能力,在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深耕十余年,为众多企业解决了知识产权方面的难题,尤其是他经办的多起典型案例,更是在行业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麻*天”
商标侵权案是刘东阳律师经办的经典案例之一。
侵权方作为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原告向
海淀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侵权方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麻*天”商标在先,还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刘东阳律师助力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最终获得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予以维持,该案件还被《知识产权报》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展现了刘东阳律师的专业能力。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注册了“老x坊”及相关图形商标,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老x坊”产品类似,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相同。刘东阳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指出“鑫老x坊”商标与“老x坊”商标近似,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
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的行为侵害了“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且“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的包装、装潢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决相关方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0元,该案件被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而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更是凸显了刘东阳律师在商标行政纠纷领域的深厚造诣。原告贵州省某公司申请注册第62110XXX号“XX酱”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类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国**航空有限公司”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进行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该案件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的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此外,在“xx斋”商标侵权纠纷中,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王X的代理律师,经历了一审和二审程序。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商标侵权,王X不服上诉。刘东阳律师在二审中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包括服务目的与性质、行为模式等方面。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东阳律师还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为某图书公司通过合法性论证和司法保护路径跨越,证明书名知名度和显著性,推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图书领域的适用;在“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中,为某信息技术公司挖掘案件细节,打破常规撤三布局思路,成功拿回
商标权;在“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为某包装机械公司维护权益,净化市场。
刘东阳律师以其专业的
法律知识、精湛的办案技巧和高度的责任心,在知识产权领域不断创造佳绩。他经办的这些典型案例,不仅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也为行业的发展和规范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相信在未来,刘东阳律师将继续在知识产权领域发光发热,为更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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