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的法律战场上,有这样一位律师,凭借着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众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他就是
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的刘东阳律师。刘东阳律师深耕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在多起具有影响力的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法律能力和智慧,以下让我们一同走进他经办的几起典型案例。
“麻*天”
商标侵权案是刘东阳律师经办的一起极具代表性的案件,该案件被《知识产权报》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侵权方作为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原告向
海淀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还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刘东阳律师助力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强调“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最终获得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予以维持。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彰显了刘东阳律师的专业能力,此案件被
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早在2003年就注册了“老x坊”商标,2015年又注册了老x坊图形商标,并将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而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其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通过分析,指出“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与“老x坊”商标近似,“老x坊”
商标注册时间早且有一定影响力,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老x坊”商标专用权。最终,法院支持了这一观点,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在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刘东阳律师的表现同样可圈可点。原告贵州省某公司申请注册第62110XXX号“XX酱”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国**航空有限公司”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进行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件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的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此外,在“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案件中,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成功为被告扭转局面。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商标侵权,王X不服上诉。刘东阳律师在二审中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包括服务目的与性质、行为模式等方面。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东阳律师还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等多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独特的办案思路,为客户维护了合法权益,净化了市场环境。他以专业精进、实践创新与行业贡献,持续助力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位杰出捍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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