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战场上,
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着多年的专业积累和卓越的法律智慧,成功办理了一系列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为众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鑫老x坊”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便是刘东阳律师的经典之作,该案例被
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早在2003年就注册了“老x坊”商标,2015年又注册了老x坊图形商标,并将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然而,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其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老x坊”纯芝麻油极为相似,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深入分析案件,指出“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与“老x坊”商标相同,“鑫”音同“新”,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鑫老x坊”是新的“老x坊”,应认定为近似商标。而且“老x坊”
商标注册时间早且有一定影响力,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老x坊”商标专用权。最终,
法院判决相关方停止
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0元。
“麻*天”商标侵权案同样引人注目,此案例被《知识产权报》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刘东阳律师助力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确认“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北京
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原判。
在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刘东阳律师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阐述观点,并提交在先案例支撑。原告申请注册第62110XXX号“XX酱”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申请。刘东阳律师明确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商标显著性审查。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这一案例也充分展现了刘东阳律师的专业能力。本案中,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侵权,王X不服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详细阐释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二审法院经审理,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外,刘东阳律师还在多个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专业素养。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他服务某图书公司,通过合法性论证和司法保护路径跨越,证明书名知名度和显著性,推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图书领域的适用。在“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中,他服务某信息技术公司,主动挖掘案件细节,打破常规撤三布局思路,成功为企业拿回
商标权。在“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他服务某包装机械公司,为客户维护权益,净化市场。
刘东阳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深厚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在知识产权领域不断深耕,通过一个个典型案例,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为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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