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领域的激烈博弈中,一位专业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办理了多起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案件,他就是
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的刘东阳律师。刘东阳律师深耕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凭借“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在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屡建奇功,下面我们来看看他办过的几个典型案例。
“鑫老x坊”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是刘东阳律师的经典之作,此案件被
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早在2003年就注册了“老x坊”商标,2015年又注册了老x坊图形商标,并将这些商标用于其生产的芝麻油等产品上。然而,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x坊”调和芝麻香油,其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在处理此案时,深入分析了商标的近似性以及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最终
法院认定,“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与“老x坊”商标相同,且“鑫”音同“新”,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鑫老x坊”商标系新“老x坊”商标,应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老x坊”
商标注册时间较早且具有一定影响力,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同时,“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所使用的瓶体、瓶贴等与“老x坊”芝麻调和油的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相关方停止
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0元。
“麻*天”商标侵权案同样展现了刘东阳律师的卓越能力,该案被《知识产权报》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并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刘东阳律师指导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最终获北京
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予以维持。
在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刘东阳律师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进行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原告申请注册的“XX酱”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刘东阳律师通过清晰界定企业字号与商标的功能差异,强调商标审查中应排除单纯字号元素的干扰;纠正行政机关“形式化比对”倾向,推动审查标准统一;明确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时的显著性审查规则。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还有“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的案件,涉及一起商标侵权纠纷。原告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被告不服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在二审中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包括服务目的与性质、行为模式等方面。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刘东阳律师凭借在这些典型案例中的出色表现,充分彰显了其在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是商标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为众多企业维护了合法权益,推动了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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