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保护领域,
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办理了多起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麻*天”
商标侵权案是刘东阳律师经办的一起精彩案件。
侵权方作为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并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刘东阳律师协助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我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有关“使用在先抗辩”及“食用油和花椒油属于类似商品的主张”,最终获北京
海淀区人民
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另一起被
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的“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也充分展现了刘东阳律师的专业能力。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于2003年注册了“老x坊”商标,2015年又注册了老x坊图形商标,并将其用于生产的芝麻油等产品上。而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该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且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在处理此案时,精准分析,指出“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与“老x坊”商标相同,而“鑫”的音同“新”,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鑫老x坊”商标系新“老x坊”商标,应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最终,法院认定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
“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同样是刘东阳律师的经典之作。原告贵州省某公司申请注册第62110XXX号“XX酱”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类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国**航空有限公司”构成《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来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此案件具有诸多亮点,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展现了司法对行政裁量的监督,具有典型行政争议解决价值。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此外,在“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案件中,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王X的代理律师,在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商标侵权的不利情况下,帮助王X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刘东阳律师精准把握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从服务目的与性质、行为模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释,最终成功为被告维权。
刘东阳律师还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通过合法性论证和司法保护路径跨越,证明书名知名度和显著性,推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图书领域的适用;在“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中,主动挖掘案件细节,打破常规撤三布局思路,为企业成功拿回
商标权;在“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为客户维护了权益,净化了市场。
刘东阳律师凭借其在这些典型案例中的出色表现,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为众多企业解决了知识产权方面的难题,推动了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