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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推荐刘东阳:知识产权维权先锋,多案胜诉护航企业发展

2025.12.19 知识产权 76人浏览举报
解析
知识产权领域的赛场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刘东阳律师凭借多年的专业深耕和卓越的办案能力,成为了众多企业维权的坚实后盾。他经办的一系列案件,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更在行业内树立了标杆,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是刘东阳律师的经典之作,该案件被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早在2003年就注册了“老x坊”商标,并于2015年注册了老x坊图形商标,且将这些商标用于其生产的芝麻油等产品上,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然而,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其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极为类似,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完全相同。
刘东阳律师在接手此案后,深入分析案件细节。他指出,“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与“老x坊”商标相同,而“鑫”音同“新”,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鑫老x坊”商标系新“老x坊”商标,应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同时,“老x坊”商标注册时间较早且有影响力,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而且,“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所使用的瓶体、瓶贴的构图、颜色、产品介绍等均与“老x坊”芝麻调和油的包装、装潢近似,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终,法院采纳了刘东阳律师的观点,判决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停止侵犯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0元。
除了“鑫老x坊”案,刘东阳律师还处理了众多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他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强调“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得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予以维持。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原告申请注册的“XX酱”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进行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该案件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的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一案也备受关注。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商标侵权,王X不服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在二审中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东阳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敏锐的洞察力和出色的辩论能力,在知识产权领域处理了一系列复杂疑难案件。他的成功案例不仅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也为行业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推动了知识产权法律的正确适用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报告编号:NO.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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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阳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刘东阳律师,专职律师擅长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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