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解答
您的位置:首页 > 精选解答 > 知识产权 > 深耕商标领域十余年北京刘东阳律师多起经典案例彰显卓越实力

深耕商标领域十余年北京刘东阳律师多起经典案例彰显卓越实力

2025.11.24 知识产权 58人浏览举报
解析
知识产权领域,商标纠纷案件层出不穷,每一个案例都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考验着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智慧。北京刘东阳律师,一位深耕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的资深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素养,在多起具有影响力的案件中展现出了非凡的实力。其中,“xx斋”商标侵权纠纷案堪称经典,充分彰显了他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
“xx斋”商标侵权纠纷涉及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和被告王X。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主要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而王X则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主要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中,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王X不服,提起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参与了这场关键的二审诉讼。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的背后,是刘东阳律师对案件争议焦点的精准把握和深入剖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
刘东阳律师协助二审法院详细阐释了这两类商标的差异。第35类服务商标属于“服务商标”,其核心功能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包括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展示服务等。其服务对象为第三方,行为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价值,而非自身直接销售。而第21类商品商标属于“商品商标”,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来源,直接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等,行为目的是直接销售自身商品,无需为他人提供附加服务。
从行为模式来看,第35类服务行为需以“为他人提供服务”为前提,服务者与商品生产者分离,行为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利益。而第21类商品销售行为以“自身销售商品”为核心,销售者与商品生产者可能合一,行为目的是通过零售或批发赚取差价,无需为他人提供附加服务。
在本案中,王X在直播间销售茶叶、茶宠、瓷器等商品的行为,口播内容集中于价格和售卖,未详细介绍商品生产者、工艺等信息,部分商品为王X自有商标核定范围内的商品,且未体现为第三方提供策划、咨询或代理服务。因此,二审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商品,不构成对第35类商标权的侵害。
除了“xx斋”商标案,刘东阳律师还办理过许多其他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我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展现了刘东阳律师的专业能力。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了“老x坊”商标及图形商标,并用于其生产的芝麻油等产品上。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类似。刘东阳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指出“鑫老x坊”商标与“老x坊”商标近似,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最终,法院判决相关方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刘东阳律师凭借其在这些案件中的出色表现,不仅为客户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商标领域复杂疑难问题的处理形成了系统化方法论。他的专业精进、实践创新与行业贡献,持续助力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标杆。
报告编号:NO.20251124*****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刘东阳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刘东阳律师,专职律师擅长知识产权

  • 538

    精选解答
  • 22518

    阅读量
咨询律师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