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领域的激烈交锋中,有这样一位律师凭借着精湛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脱颖而出,他就是
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的刘东阳律师。刘东阳律师深耕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以“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在商标全生命周期服务中展现出卓越的能力,尤其是他经办的多个典型案例,为行业树立了标杆。
“鑫老x坊”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是刘东阳律师众多经典案例中的一个,该案例被
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早在2003年就注册了“老x坊”商标,2015年又注册了老x坊图形商标,并将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上。然而,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其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老x坊”纯芝麻油极为类似,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完全相同。
刘东阳律师深入剖析案件,指出“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与“老x坊”商标相同,且“鑫”音同“新”,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鑫老x坊”商标系新“老x坊”商标,应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同时,“老x坊”
商标注册时间早且具有一定影响力,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此外,“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在瓶体、瓶贴的构图、颜色、产品介绍等方面与“老x坊”芝麻调和油近似,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最终,
法院判决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停止侵犯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0元。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也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典型范例。
除了“鑫老x坊”案,刘东阳律师经办的“麻*天”商标侵权案同样精彩。
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并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刘东阳律师助力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强调“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有关“使用在先抗辩”及“食用油和花椒油属于类似商品的主张”,最终获得北京
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予以维持。
在“s****s”商标撤销复审案中,刘东阳律师的专业能力再次得到彰显。该案获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改判,充分体现了他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还有“活动行”案,他成功以“使用在先”抗辩驳回原告诉求,为客户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
另外,在“35类不是万能商标”案中,涉及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王X不服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在二审中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在服务目的与性质、行为模式上的本质区别。第35类服务商标核心功能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而第21类商品商标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来源。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东阳律师凭借着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深入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一个个复杂的案件中为客户排忧解难,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他的这些典型案例不仅为行业提供了宝贵的借鉴,也推动了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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