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领域,商标纠纷错综复杂,一个细微的法律解读差异,可能就会导致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北京刘东阳律师是北京商报点评律师,其服务的部分客户群体包含:今麦郎,ubras,金太阳
教育,金六福吉祥,中都物流,正大天晴,老榨坊,道客巴巴,国文出版社,中国经济时报社,维权的图书正面管教、少有人走的路、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在多起具有影响力的商标案件中脱颖而出,为客户成功维护合法权益,其中“xx斋”
商标侵权纠纷二审案件尤为典型。
刘东阳律师拥有8年执业经验,现任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企业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等多项重要职务。他毕业于北京化工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目前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在读。深耕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他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既精通
商标注册、异议、无效宣告等确权程序,又擅长商标侵权诉讼、
反不正当竞争及行政争议解决。
在“xx斋”商标侵权纠纷中,原告
吉林省某某斋投资
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
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
侵权并赔偿损失。王X不服,提起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王X的代理律师,参与了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刘东阳律师在案件中精准把握法律要点,为二审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第35类服务商标属于“服务商标”,核心功能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如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展示服务等,服务对象为第三方,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价值。而第21类商品商标属于“商品商标”,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来源,直接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等,行为目的是直接销售自身商品。
在行为模式上,第35类服务行为需以“为他人提供服务”为前提,服务者与商品生产者分离;第21类商品销售行为以“自身销售商品”为核心,销售者与商品生产者可能合一。二审法院认定,王X在直播间销售茶叶、茶宠、瓷器等商品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未详细介绍商品生产者等信息,部分商品为自有商标核定范围内的商品,未体现为第三方提供服务,因此不构成对第35类
商标权的侵害。
除了“xx斋”商标案,刘东阳律师还办理过众多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在“麻x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x天”商标。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x卓越麻x天”商标,并确认了“麻x天”和原告“麻x天”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主张,获北京
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
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刘东阳律师助力法院认定“鑫老x坊”商标与“老x坊”商标近似,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在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刘东阳律师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该案件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刘东阳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凭借对法律的精准理解和运用,以及出色的证据策略和诉讼技巧,为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也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他以专业精进、实践创新与行业贡献,持续助力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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