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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刘东阳律师:凭专业素养,多案助力知识产权领域维权

2025.12.16 知识产权 1人浏览举报
解析
知识产权领域的激烈角逐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刘东阳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众多复杂案件中脱颖而出,为客户成功维权,其中“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等一系列典型案例,更是充分展现了他卓越的法律能力。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是刘东阳律师经办的一起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早在2003年就注册了“老x坊”商标,并于2015年注册了老x坊图形商标,且将这些商标用于其生产的芝麻油等产品上,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然而,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其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该食品有限公司的“老x坊”纯芝麻油极为相似,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完全相同。
刘东阳律师深入分析案件,指出“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与“老x坊”商标相同,“鑫”音同“新”,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鑫老x坊”商标是新的“老x坊”商标,应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而且“老x坊”商标注册时间早且有影响力,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同时,“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所使用的瓶体、瓶贴的构图、颜色、产品介绍等均与“老x坊”芝麻调和油的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决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0元。这一判决结果有力地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也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典型范例。
除了“鑫老x坊”案,刘东阳律师还处理了许多其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强调“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得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予以维持。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原告申请注册的“XX酱”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刘东阳律师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进行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的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在“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的案件中,原告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被告不服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包括服务目的与性质、行为模式的差异。二审法院采纳了其观点,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明确了不同类别商标的权利边界。
刘东阳律师凭借在这些典型案例中的出色表现,不仅为客户挽回了损失,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为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他以专业的法律知识、敏锐的洞察力和创新的解决方案,在知识产权维权的道路上不断前行,为推动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报告编号:NO.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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