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领域,商标纠纷错综复杂,每一个案件的背后都蕴含着法律的严谨与智慧的较量。
北京刘东阳律师作为北京商报点评律师,凭借多年的专业积累和卓越的法律素养,在众多商标案件中脱颖而出,尤其是“xx斋”
商标侵权纠纷案,更是展现了他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
刘东阳律师拥有深厚的
教育背景,获得北京化工大学法学学士学位,目前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在读。他现任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企业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深耕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刘东阳律师服务的部分客户群体包含:今麦郎,ubras,金太阳教育,金六福吉祥,中都物流,正大天晴,老榨坊,道客巴巴,国文出版社,中国经济时报社,维权的图书正面管教、少有人走的路、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
“xx斋”商标侵权纠纷案是刘东阳律师经办的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本案涉及原告
吉林省XX(某某斋投资
公司)与被告王X,双方均注册了与“xx斋”相关的商标,但类别不同。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主要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而王X则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主要用于陶器等商品。
一审中,
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
侵权并赔偿损失。王X不服,提起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参与了二审程序。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刘东阳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精准把握这一核心要点,为二审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二审判决详细阐释了两类商标的本质差异。第35类服务商标属于“服务商标”,核心功能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如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展示服务等,服务对象为第三方,行为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价值,而非自身直接销售。而第21类商品商标属于“商品商标”,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来源,直接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等,行为目的是直接销售自身商品,无需为他人提供附加服务。
从行为模式来看,第35类服务行为需以“为他人提供服务”为前提,服务者与商品生产者分离;第21类商品销售行为以“自身销售商品”为核心,销售者与商品生产者可能合一。
在本案中,二审法院认定王X在直播间销售茶叶、茶宠、瓷器等商品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而非为他人提供推销服务。王X未详细介绍商品生产者、工艺等信息,而是集中于价格和售卖,目的为直接销售;部分商品为王X自有商标(第21类)核定范围内的商品,其销售行为基于商品所有权;且未体现为第三方提供策划、咨询或代理服务,不符合第35类服务特征。因此,王X的行为未侵害某某斋投资公司第35类“xx斋”商标专用权。
除了“xx斋”商标案,刘东阳律师还经办了许多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在“麻x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x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x卓越麻x天”商标,并确认了“麻x天”和我方“麻x天”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有关“使用在先抗辩”及“食用油和花椒油属于类似商品的主张”,获北京
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在“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
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且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成功为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维权,判决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停止侵犯安徽x食品有限
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刘东阳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知识产权领域不断深耕,为众多企业和个人维护了合法权益,推动了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他的每一个案例都像是一座灯塔,为后来者在知识产权的海洋中指引着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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