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领域,
商标侵权纠纷屡见不鲜,每一起案件都如同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考验着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智慧。
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着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素养,在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深耕细作,处理了众多具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其中“xx斋”商标侵权案尤为引人注目。
“xx斋”商标侵权案涉及原告
吉林省XX(某某斋投资
公司)与被告王X,双方均注册了与“xx斋”相关的商标,但类别不同。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王X则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这起案件经历了一审和二审程序,过程可谓一波三折。
一审中,
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
侵权并赔偿损失。王X不服,提起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王X的代理律师,在二审中充分发挥专业能力,为其进行了有力的辩护。
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刘东阳律师深入剖析了两类商标的差异。第35类服务商标属于“服务商标”,核心功能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如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展示服务等,服务对象为第三方,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价值。而第21类商品商标属于“商品商标”,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来源,直接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等,行为目的是直接销售自身商品。
在对王X行为的定性上,刘东阳律师指出,王X在直播间销售茶叶、茶宠、瓷器等商品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而非为他人提供推销服务。从口播内容来看,王X未详细介绍商品生产者、工艺等信息,而是集中于价格和售卖,目的为直接销售;商品来源方面,部分商品为王X自有商标(第21类)核定范围内的商品,其销售行为基于商品所有权;服务对象上,未体现为第三方提供策划、咨询或代理服务,不符合第35类服务特征。
最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刘东阳律师的观点,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为被告王X维护了合法权益,也明确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对类似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除了“xx斋”商标侵权案,刘东阳律师还处理了许多其他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天”商标。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我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北京
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在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
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刘东阳律师通过分析,指出“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与“老x坊”商标相同,而“鑫”的音同“新”,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鑫老x坊”商标系新“老x坊”商标,应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最终,法院认定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
刘东阳律师凭借着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深入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商标侵权、行政争议解决等方面展现出卓越的能力。他通过一个个典型案例,为企业和个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刘东阳律师将继续以专业的态度和创新的思维,处理更多复杂疑难的案件,为知识产权保护事业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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