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法律领域,
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办理了众多具有影响力的案件,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贡献了重要力量。
“鑫老x坊”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是刘东阳律师的经典案例之一。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于2003年注册了“老x坊”商标,2015年又注册了老x坊图形商标,并将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然而,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其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老x坊”产品极为相似,且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在处理此案时,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他指出“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与“老x坊”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同时,“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的包装、装潢与“老x坊”芝麻调和油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
法院判决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停止
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0元。这一案例不仅维护了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也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麻*天”商标侵权案同样展现了刘东阳律师的卓越法律能力。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并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我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他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强调“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得北京
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予以维持。
在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刘东阳律师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进行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原告申请注册的“XX酱”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刘东阳律师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纠正了行政机关“形式化比对”倾向,强调商标近似性需结合实际使用场景及公众认知综合判断。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这一案例对处理
商标权与字号权冲突具有指导意义,推动了审查标准的统一。
“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这一案件也体现了刘东阳律师对法律的精准把握。本案中,原告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被告不服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案例明确了不同类别商标的本质差异,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此外,刘东阳律师还在多个案件中展现了其专业能力。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他通过合法性论证和司法保护路径跨越,证明书名知名度和显著性,推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图书领域的适用;在“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中,他主动挖掘案件细节,打破常规思路,成功为企业拿回商标权;在“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他为客户维护了权益,净化了市场。
刘东阳律师凭借其在这些典型案例中的出色表现,彰显了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深厚造诣和卓越能力,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竞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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