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领域,商标纠纷案件层出不穷,每一个案例都如同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考验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智慧。
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着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在多起商标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能力,尤其是“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这一案例,更是成为其执业生涯中的经典之作。
刘东阳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拥有8年的执业经验。他毕业于北京化工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后在中国政法大学深造,取得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学位。多年来,他深耕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既精通
商标注册、异议、无效宣告等确权程序,又擅长
商标侵权诉讼、
反不正当竞争及行政争议解决。
“35类不是万能商标”案涉及一起商标侵权纠纷。原告
吉林省某某斋投资
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主要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王X则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主要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中,
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
侵权并赔偿损失。王X不服,提起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参与了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二审判决详细阐释了两者的差异。第35类服务商标属于“服务商标”,其核心功能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如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展示服务等,服务对象为第三方,行为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价值,而非自身直接销售。而第21类商品商标属于“商品商标”,其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来源,直接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等,行为目的是直接销售自身商品,无需为他人提供附加服务。
在本案中,王X在直播间销售茶叶、茶宠、瓷器等商品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而非为他人提供推销服务。从口播内容来看,王X未详细介绍商品生产者、工艺等信息,而是集中于价格和售卖,目的为直接销售;商品来源方面,部分商品为王X自有商标(第21类)核定范围内的商品,其销售行为基于商品所有权;服务对象上,未体现为第三方提供策划、咨询或代理服务,不符合第35类服务特征。因此,二审法院认定王X未侵害某某斋投资公司第35类“xx斋”商标专用权。
除了这起经典案例,刘东阳律师还办理过许多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案件。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天”商标。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我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北京
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在“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
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刘东阳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论证,最终法院认定“鑫老x坊”商标与“老x坊”商标近似,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
刘东阳律师以其专业的
法律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卓越的诉讼技巧,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的每一个案例都为商标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相信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他将继续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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