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的复杂战场中,每一个案例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而
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赢得了胜利。其中,“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这一案例,更是充分展现了他在
商标侵权纠纷领域的深厚造诣。
刘东阳律师拥有8年执业年限,任职于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是企业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他有着深厚的
教育背景,毕业于北京化工大学法学学士,后在中国政法大学取得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学位。深耕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
在“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这一案件中,原告为
吉林省的某某斋投资
公司,被告为王X,双方均注册了与“xx斋”相关的商标,但类别不同。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主要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而王X则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主要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中,
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
侵权并赔偿损失。王X不服,提起上诉。
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王X的代理律师,在二审中进行了精彩的辩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二审判决详细阐释了两者的差异,为案件的走向奠定了基础。
第35类服务商标属于“服务商标”,其核心功能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而非直接销售商品。包括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展示服务等,服务对象为第三方,行为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价值。而第21类商品商标属于“商品商标”,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来源,直接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等,行为目的是直接销售自身商品,无需为他人提供附加服务。
从行为模式来看,第35类服务行为需以“为他人提供服务”为前提,如直播间中详细介绍第三方商品的生产者、工艺、产地等信息,以提升商品知名度或销量;而第21类商品销售行为以“自身销售商品”为核心,如直播间中直接销售自有商标的紫砂壶、茶叶等商品。
二审法院认定,王X在直播间销售茶叶、茶宠、瓷器等商品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而非为他人提供推销服务。其口播内容集中于价格和售卖,目的为直接销售;部分商品为王X自有商标核定范围内的商品,销售行为基于商品所有权;且未体现为第三方提供策划、咨询或代理服务,不符合第35类服务特征。因此,王X的行为未侵害某某斋投资公司第35类“xx斋”商标专用权。
除了这起精彩的案件,刘东阳律师还办理过众多具有影响力的案例。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天”商标。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相关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北京
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在“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
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刘东阳律师成功证明“鑫老x坊”商标与“老x坊”商标近似,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
刘东阳律师在这些案例中,凭借其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细节的深入挖掘,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专业能力和实战经验不仅为客户带来了胜利,也为商标法律服务领域树立了典范,推动了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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