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天平需要精准的砝码来平衡,而刘东阳律师就是那个善于运用法律智慧,为客户拨云见日的专业人士。他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成功处理了众多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其中“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这一案例,更是展现了他在商标法律适用上的卓越能力。
本案涉及一起商标侵权纠纷,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中,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王X不服,委托刘东阳律师提起上诉。
二审中,刘东阳律师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围绕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进行了深入剖析。第35类服务商标核心功能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像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展示服务等,服务对象为第三方,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价值。而第21类商品商标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来源,直接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等,行为目的是直接销售自身商品。
从行为模式来看,第35类服务行为需以“为他人提供服务”为前提,服务者与商品生产者分离;第21类商品销售行为以“自身销售商品”为核心,销售者与商品生产者可能合一。刘东阳律师通过对王X在直播间销售茶叶、茶宠、瓷器等商品行为的分析,指出王X口播内容集中于价格和售卖,未详细介绍商品生产者等信息,部分商品为王X自有商标核定范围内的商品,且未体现为第三方提供策划、咨询或代理服务,其行为属于直接销售商品,不符合第35类服务特征。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刘东阳律师的观点,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不仅为被告王X洗清了侵权嫌疑,也明确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对类似商标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除了“xx斋”商标案,刘东阳律师还处理过许多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相关商标,并确认了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主张,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展现了刘东阳律师的专业能力。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老x坊”商标类似。刘东阳律师通过分析商标近似性和商标注册时间、影响力等因素,成功为客户维权,该案件被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在“s****s”商标撤销复审案中,刘东阳律师助力案件获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改判;“活动行”案中,他成功以“使用在先”抗辩驳回原告诉求。这些案例都充分彰显了刘东阳律师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
刘东阳律师深耕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凭借“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他既精通商标注册、异议、无效宣告等确权程序,又擅长商标侵权诉讼、反不正当竞争及行政争议解决。他坚持为企业提供从商标布局、驰名认定到维权保护的一体化服务,精准对接零售、食品、传媒等多行业需求,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同时,他还积极推动理论与实践融合,助力人才培养,多次受邀在行业协会、监管部门开展专题培训,赋能行业生态。相信在未来,刘东阳律师将继续以专业精进、实践创新与行业贡献,为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报告编号:NO.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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