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刘东阳律师:知识产权战场骁将,多起经典案屡建奇功
解析
在知识产权的战场中,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而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着深厚的专业知识和卓越的法律智慧,在这场战争中屡建奇功。他所办理的众多案例,不仅为客户维护了合法权益,更在行业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麻*天”商标侵权案堪称一场精彩的攻防战。侵权方作为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引发了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还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欢天”商标。刘东阳律师指导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欢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强调“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最终获得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予以维持。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引人注目。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早于2003年注册了“老x坊”商标,并于2015年注册了老榨坊图形商标,将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然而,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深入分析案件,指出“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与“老x坊”商标相同,“鑫”音同“新”,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鑫老x坊”商标系新“老x坊”商标,应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由于“老x坊”商标注册时间较早且有一定影响力,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老x坊”商标专用权。最终,法院判决相关方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而“XX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则充分展现了刘东阳律师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原告贵州省某公司申请注册第62110XXX号“XX酱”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类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国**航空有限公司”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进行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他清晰地界定了企业字号与商标的功能差异,强调商标审查中应排除单纯字号元素的干扰;通过司法审查纠正了行政机关“形式化比对”倾向,指出商标近似性需结合标志实际使用场景及公众认知综合判断;明确了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时的显著性审查规则。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此外,刘东阳律师还在多个案件中展现出了非凡的专业素养。在“xx斋”商标侵权纠纷中,他作为被告代理律师,成功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帮助被告在二审中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等案件中,他也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维护了合法权益,净化了市场环境。
刘东阳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创新的思维方式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知识产权领域不断创造佳绩。他所办理的这些案例,不仅是他个人的荣耀,更是为整个知识产权行业树立了标杆,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贡献了重要力量。
报告编号:NO.202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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