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领域,
商标侵权与保护的纷争不断,一位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显得尤为关键。
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深耕十余年,为众多企业解决了知识产权方面的难题,尤其是他经办的多个典型案例,更是在行业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是刘东阳律师众多经典案例中的一个。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早在2003年就注册了“老x坊”商标,2015年又注册了老x坊图形商标,并将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上。然而,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x坊”调和芝麻香油,其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老x坊”纯芝麻油极为类似,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接手此案后,深入分析案件细节。他指出,“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与“老x坊”商标相同,且“鑫”音同“新”,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鑫老x坊”商标是新的“老x坊”商标,应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同时,“老x坊”
商标注册时间早且有一定影响力,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老x坊”商标专用权。此外,“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的瓶体、瓶贴构图、颜色、产品介绍等与“老x坊”芝麻调和油的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
法院采纳了刘东阳律师的观点,判决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停止
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0元。这一案例被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刘东阳律师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处理上的专业能力。
“麻*天”商标侵权案同样展现了刘东阳律师的卓越智慧。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原告向
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且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他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强调“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得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予以维持。该案例被《知识产权报》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除了上述两个案例,刘东阳律师还处理了多起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在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他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阐述观点,并提交在先案例支撑,最终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例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的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在“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的案件中,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面对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王X构成商标侵权的判决,他深入分析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观点,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东阳律师还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等中展现出专业素养和创新能力,为客户维护了合法权益,推动了知识产权领域的健康发展。他凭借“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成为众多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道路上的有力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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