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领域,商标纠纷案件错综复杂,每一个案例都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多起商标案件中为当事人成功维权,其中“xx斋”
商标侵权纠纷案更是展现了他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
刘东阳律师毕业于北京化工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和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学位,现任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企业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等职。他深耕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在
商标注册、异议、无效宣告等确权程序以及商标侵权诉讼、
反不正当竞争及行政争议解决等方面都有着出色的表现。
在“xx斋”商标侵权纠纷案中,原告为
吉林省XX(某某斋投资
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
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
侵权并赔偿损失。王X不服,委托刘东阳律师提起上诉。
刘东阳律师在二审中,紧紧围绕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展开辩护。第35类服务商标属于“服务商标”,核心功能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如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展示服务等,服务对象为第三方,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价值。而第21类商品商标属于“商品商标”,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来源,直接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等,行为目的是直接销售自身商品。
从行为模式来看,第35类服务行为需以“为他人提供服务”为前提,服务者与商品生产者分离;第21类商品销售行为以“自身销售商品”为核心,销售者与商品生产者可能合一。在本案中,刘东阳律师指出,王X在直播间销售茶叶、茶宠、瓷器等商品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口播内容集中于价格和售卖,部分商品为王X自有商标核定范围内的商品,且未体现为第三方提供策划、咨询或代理服务,不符合第35类服务特征。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刘东阳律师的观点,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判决不仅为当事人王X成功维权,也明确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对类似商标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除了“xx斋”商标案,刘东阳律师还办理了多起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天”商标。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我方“麻*天”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北京
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在“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
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刘东阳律师通过对商标近似性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析,成功为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维权,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等被判定侵害了“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刘东阳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这些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他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他坚持为企业提供从商标布局、驰名认定到维权保护的一体化服务,精准对接零售、食品、传媒等多行业需求,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同时,他作为北京化工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企业导师,积极推动理论与实践融合,助力人才培养;多次受邀在行业协会、监管部门开展
专题培训,赋能行业生态。相信在未来,刘东阳律师将继续在知识产权领域发光发热,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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