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领域,
商标侵权案件错综复杂,每一个案件都如同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着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多起具有影响力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为客户成功维护了合法权益。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是刘东阳律师办过的经典案例之一。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早在2003年就注册了“老x坊”商标,并在2015年注册了老x坊图形商标,且将这些商标用于芝麻油等产品上。然而,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x坊”调和芝麻香油,其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极为类似,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完全相同。
刘东阳律师深入分析案件,指出“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与“老x坊”商标相同,“鑫”音同“新”,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鑫老x坊”商标系新“老x坊”商标,应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同时,“老x坊”
商标注册时间早且有一定影响力,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此外,“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所使用的瓶体、瓶贴的构图、颜色、产品介绍等均与“老x坊”芝麻调和油的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
法院判决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停止
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0元。
另一起“麻*天”商标侵权案同样彰显了刘东阳律师的专业实力。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还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刘东阳律师协助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强调“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得北京
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予以维持,该案件还被《知识产权报》评为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除了上述两起商标侵权案,刘东阳律师还处理了众多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在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他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阐述观点,并提交在先案例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件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在“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案件中,涉及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与被告王X的商标侵权纠纷。双方虽都注册了与“xx斋”相关的商标,但类别不同。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侵权,王X不服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二审法院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认定王X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商品,未侵害某某斋投资公司第35类“xx斋”商标专用权,撤销了一审判决。
刘东阳律师以其专业精进、实践创新的精神,在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深耕。他凭借“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为企业提供从商标布局、驰名认定到维权保护的一体化服务,精准对接多行业需求,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为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持续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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