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领域,商标纠纷案件错综复杂,每一个案例都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着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深耕十余年,处理了众多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其中“xx斋”
商标侵权纠纷案堪称经典,充分展现了他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
“xx斋”商标侵权纠纷案涉及两位
商标权利人。原告某某斋投资
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主要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王X则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主要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中,
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
侵权并赔偿损失。王X不服,提起上诉,而刘东阳律师正是王X的代理律师。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进行了详细阐释。第35类服务商标属于“服务商标”,其核心功能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像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展示服务等,服务对象为第三方,行为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价值,而非自身直接销售。例如在直播间详细介绍第三方商品的生产者、工艺、产地等信息,以提升商品知名度或销量,或者明确为第三方提供销售策划、咨询或代理服务。而第21类商品商标属于“商品商标”,其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来源,直接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等,行为目的是直接销售自身商品,无需为他人提供附加服务,如直播间中直接销售自有商标的紫砂壶、茶叶等商品。
刘东阳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精准把握这些本质区别,为王X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在二审中,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定,王X在直播间销售茶叶、茶宠、瓷器等商品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而非为他人提供推销服务。从口播内容来看,王X未详细介绍商品生产者、工艺等信息,而是集中于价格和售卖,目的为直接销售;商品来源方面,部分商品为王X自有商标(第21类“xx斋”商标)核定范围内的商品,其销售行为基于商品所有权;服务对象上,未体现为第三方提供策划、咨询或代理服务,不符合第35类服务特征。因此,王X的行为不构成对第35类商标权的侵害。
除了“xx斋”商标案,刘东阳律师还处理过许多其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我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北京
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在“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
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且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最终法院认定“鑫老x坊”商标与“老x坊”商标近似,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并判决相关方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刘东阳律师凭借着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深入研究和对各类案件的精准把握,为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他不仅在法律适用和证据策略上有着卓越的能力,还通过一个个典型案例,为行业树立了标杆,推动了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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