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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刘东阳律师:以专业破局,多起商标案为客户权益护航

2025.12.10 知识产权 39人浏览举报
解析
知识产权领域,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多年的专业积累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处理了众多具有影响力的案件,为客户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他现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企业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深耕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以“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下面让我们一起走进他办理的几起典型案例。
“麻*天”商标侵权案是刘东阳律师的经典之作,该案件入选了《知识产权报》年度十大案例。侵权方作为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还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刘东阳律师助力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两者“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主张,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另一起“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被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了“老x坊”及相关图形商标,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商标及外包装与“老x坊”产品类似,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相同。刘东阳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论证,让法院认定“鑫老x坊”与“老x坊”为近似商标,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0元。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更是充分展现了刘东阳律师的专业能力。原告贵州省某公司申请注册第62110XXX号“XX酱”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类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国**航空有限公司”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进行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件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此外,在“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案件中,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王X的代理律师,成功扭转了一审不利局面。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侵权,王X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刘东阳律师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本质区别的观点,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刘东阳律师还处理了多起其他案件。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他服务某图书公司,通过合法性论证和司法保护路径跨越,证明书名知名度和显著性,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图书领域的适用;在“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中,为某信息技术公司主动挖掘案件细节,打破常规撤三布局思路,成功为企业拿回商标权;在“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为某包装机械公司维护权益,净化市场。
刘东阳律师在这些案例中,凭借精准的法律判断、创新性的解决方案和卓越的证据策略,为客户解决了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推动了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也为行业树立了标杆。
报告编号:NO.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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