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领域,
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屡见不鲜,而
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的刘东阳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处理了多起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保驾护航。其中,“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尤为典型,充分展现了他在商标维权方面的卓越能力。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被
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早在2003年就注册了“老x坊”商标,2015年又注册了老x坊图形商标,并将这些商标用于其生产的芝麻油等产品上。然而,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完全相同。
经过深入调查,发现“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的委托商为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制造商为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与“老x坊”商标相同,且“鑫”音同“新”,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鑫老x坊”商标系新“老x坊”商标,应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老x坊”
商标注册时间较早且具有一定影响力,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最终,
法院判决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停止
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0元。
除了“鑫老x坊”案,刘东阳律师还处理过众多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引发了一系列争议。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还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刘东阳律师协助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强调“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最终获得北京
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予以维持。
在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原告申请注册的“XX酱”商标被驳回,理由是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进行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重要的典型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在“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的案件中,涉及一起商标侵权纠纷。原告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最终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刘东阳律师还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等多起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独特的办案思路,为客户解决了各种知识产权难题,实现了知识产权价值的最大化,为
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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