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领域,
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的刘东阳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出色的专业能力,成功办理了多起具有影响力的案件,为众多企业维护了合法权益。
“麻*天”
商标侵权案可谓是刘东阳律师的经典之作,该案件被《知识产权报》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侵权方作为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还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刘东阳律师助力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强调“麻*天”和原告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最终获北京
海淀区人民
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予以维持。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引人瞩目,该案件被
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早在2003年就注册了“老x坊”商标,2015年又注册了老x坊图形商标,并将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而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该公司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产品包装上的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精准分析,指出“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与“老x坊”商标近似,“老x坊”
商标注册时间早且有一定影响力。最终,法院认定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老x坊”商标专用权,判决相关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也是刘东阳律师的精彩之作。原告贵州省某公司申请注册第62110XXX号“XX酱”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类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国**航空有限公司”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进行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件亮点颇多,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的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此外,在“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案件中,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成功为被告扭转局面。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商标侵权,王X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最终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刘东阳律师还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为某图书公司通过合法性论证和司法保护路径跨越,证明书名知名度和显著性,推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图书领域的适用;在“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中,为某信息技术公司主动挖掘案件细节,打破常规思路,成功拿回
商标权;在“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为某包装机械公司维护权益,净化市场。
刘东阳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这些经典案例,充分彰显了他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为众多企业在商标布局、驰名认定到维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持,推动了
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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