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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阳律师出击:多场商标纠纷获胜,构建商标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

2025.12.10 知识产权 25人浏览举报
解析
知识产权领域,商标纠纷案件层出不穷,每一起案件都如同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刘东阳律师凭借着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多起复杂的商标案件中为当事人成功维权,其中“xx斋”商标侵权纠纷案更是凸显了他在商标法律适用方面的卓越能力。
“xx斋”商标侵权纠纷涉及到两个不同类别的商标。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主要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王X则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主要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中,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王X不服,提起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王X的代理律师,接手了这起充满挑战的案件。
在二审中,刘东阳律师紧紧抓住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这一关键争议焦点进行有力辩护。他指出,第35类服务商标属于“服务商标”,其核心功能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如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展示服务等,服务对象为第三方,行为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价值,而非自身直接销售。而第21类商品商标属于“商品商标”,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来源,直接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等,行为目的是直接销售自身商品,无需为他人提供附加服务。
从行为模式来看,第35类服务行为需以“为他人提供服务”为前提,服务者与商品生产者分离,行为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利益;第21类商品销售行为以“自身销售商品”为核心,销售者与商品生产者可能合一,行为目的是直接实现商品交易。在本案中,王X在直播间销售茶叶、茶宠、瓷器等商品的行为,口播内容集中于价格和售卖,未详细介绍商品生产者等信息,部分商品为王X自有商标核定范围内的商品,且未体现为第三方提供策划、咨询或代理服务,属于直接销售商品,而非为他人提供推销服务。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刘东阳律师的观点,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为当事人王X成功维权,也为商标领域关于不同类别商标本质区别的认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案例。
除了“xx斋”商标案,刘东阳律师还处理过许多具有影响力的商标案件。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我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展现了刘东阳律师的专业能力。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且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帮助原告成功维权,法院认定“鑫老x坊”商标与“老x坊”商标为近似商标,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并判决相关方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刘东阳律师在商标领域的这些成功案例,充分彰显了他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他凭借“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为企业提供从商标布局、驰名认定到维权保护的一体化服务,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持续助力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报告编号:NO.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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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阳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刘东阳律师,专职律师擅长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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