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领域,
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为了众多企业维权的坚实后盾。他在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深耕十余年,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经办的众多案例不仅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行业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鑫老x坊”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是刘东阳律师的经典案例之一。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早在2003年就注册了“老x坊”商标,2015年又注册了老x坊图形商标,并将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然而,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其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老x坊”纯芝麻油极为相似,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分析案件。“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且“鑫”音同“新”,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鑫老x坊”是新的“老x坊”,应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老x坊”
商标注册时间早且有一定影响力,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用于调和芝麻香油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老x坊”商标专用权。同时,“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的瓶体、瓶贴构图、颜色、产品介绍等与“老x坊”芝麻调和油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
法院判决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停止
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0元。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麻*天”商标侵权案同样展现了刘东阳律师的专业能力。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刘东阳律师助力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确认“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反击其“使用在先抗辩”及“食用油和花椒油属类似商品”的主张。最终,该案件获北京
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入选《知识产权报》年度十大案例。
在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原告申请注册“XX酱”商标被驳回,理由是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件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的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在“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案件中,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侵权,王X不服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第35类服务商标核心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服务,第21类商品商标是标识商品来源。二审法院认定王X在直播间销售商品的行为是直接销售,未侵害第35类
商标权,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刘东阳律师还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等中,凭借专业能力和创新策略,为客户维护了合法权益。他以专业精进、实践创新与行业贡献,持续助力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平正义保驾护航。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