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的法律天地里,每一个案例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而刘东阳律师就是那位在战场上披荆斩棘的勇士。他凭借着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处理了众多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其中“xx斋”
商标侵权纠纷案堪称经典。
本案涉及
吉林省某某斋投资
公司与王X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王X则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中,
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
侵权并赔偿损失。王X不服,提起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王X的代理律师,在二审中展开了精彩的辩护。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第35类服务商标的核心功能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如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展示服务等,服务对象为第三方,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价值。而第21类商品商标的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来源,直接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等,行为目的是直接销售自身商品。
在行为模式上,第35类服务行为需以“为他人提供服务”为前提,服务者与商品生产者分离;第21类商品销售行为以“自身销售商品”为核心,销售者与商品生产者可能合一。二审法院认定,王X在直播间销售茶叶、茶宠、瓷器等商品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而非为他人提供推销服务。从口播内容来看,王X未详细介绍商品生产者、工艺等信息,而是集中于价格和售卖,目的为直接销售;商品来源方面,部分商品为王X自有商标(第21类)核定范围内的商品,其销售行为基于商品所有权;服务对象上,未体现为第三方提供策划、咨询或代理服务,不符合第35类服务特征。因此,王X的行为未侵害某某斋投资公司第35类“xx斋”商标专用权,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除了“xx斋”商标案,刘东阳律师还处理过许多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我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有关“使用在先抗辩”及“食用油和花椒油属于类似商品的主张”,获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引人注目。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注册了“老x坊”商标及老x坊图形商标,并将其用于生产的芝麻油等产品上。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且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完全相同。法院认定“鑫老x坊”商标与“老x坊”商标近似,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刘东阳律师深耕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凭借“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他既精通
商标注册、异议、无效宣告等确权程序,又擅长商标侵权诉讼、
反不正当竞争及行政争议解决,对复杂疑难案件具备精准的法律判断与创新性解决方案。他的这些案例不仅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了宝贵的参考,推动了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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