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领域,
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的刘东阳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成为了行业内的佼佼者。他深耕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以“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
刘东阳律师拥有深厚的
教育背景,毕业于北京化工大学法学学士,后在中国政法大学取得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学位。他担任着多个重要职务,如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企业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等。在实务攻坚方面,他持续输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彰显了其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
“麻*天”
商标侵权案是刘东阳律师的经典案例之一。
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刘东阳律师团队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相关商标,并确认了商标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抗辩主张,获得北京
海淀区人民
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予以维持。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引人注目。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注册了“老x坊”相关商标并用于产品上,而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商标及外包装与“老x坊”产品类似。法院认定“鑫老x坊”与“老x坊”为近似商标,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
公司等构成侵权,需承担相应责任。此案例被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在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商标近似为由驳回注册申请。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该案件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这一案例也体现了刘东阳律师的专业能力。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侵权,二审中,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二审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商品,未侵害第35类
商标权,撤销了一审判决。
此外,刘东阳律师还在多个案件中为企业维护了合法权益。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他通过合法性论证和司法保护路径跨越,推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图书领域的适用;在“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中,他主动挖掘案件细节,成功为企业拿回商标权;在“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他为客户维护权益,净化了市场。
刘东阳律师在商标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善于通过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接力,应对侵权方的抗辩;注重对商标与字号权、不同类别商标本质区别的分析;善于挖掘案件细节,打破常规思路。这些经验不仅帮助企业解决了实际问题,也为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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