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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寻衅滋事案成功不起诉,彰显法律智慧与担当

2025.12.01 刑事辩护 21人浏览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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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舞台上,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律师则是当事人权益的守护者。黄贺律师,一位拥有11年执业经验的专业法律人,在众多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今天,让我们聚焦他在2019年办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探寻他如何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和精湛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带来转机。
2019年5月28日凌晨1时许,刘某(化名)醉酒后行至宿城区公寓8栋楼下,经过停放在路边车位上的四辆奔驰车。第二天,其中一辆车的车主报案称车辆被划伤,要求公安机关处理。辖区派出所出警调取小区监控,发现刘某(化名)醉酒后经过该车,遂以治安案件传唤刘某(化名)。刘某(化名)因醉酒,陈述可能是自己划伤的。不久后,另外三名车主也向刘某(化名)主张车辆被划伤,刘某(化名)为息事宁人,赔偿了8000余元。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公安机关介入后,认为该案并非治安案件,而是刑事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刘某(化名)划伤车辆损失数额超过2000元,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决定对刘某(化名)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措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定罪量刑的依据是某市物价局出具的鉴定报告,该报告显示车辆损失金额为3000余元,而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起点为2000元,因此认定刘某(化名)构成犯罪。
黄贺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没有盲目接受公安机关的认定,而是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和分析。他发现,公安机关所依据的鉴定报告存在诸多问题。首先,鉴定机构并未到实际受损车辆处核查车辆型号、划痕长度、深度以及使用的面漆等情况,仅仅依据现场拍摄图片进行鉴定,且未通知任何案件当事人到场,也未进行现场勘察,这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鉴定程序不合法。其次,根据《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操作规程》,送检的财产相关情况应清楚无争议,但本案中被划车辆的划痕、型号、数量等情况并未经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共同确认,公安机关将自己拍摄的划痕作为鉴定依据缺乏科学性。此外,案发时除了一位车主报案并指认划痕外,没有其他车主指认划痕,监控视频也仅能反映刘某(化名)有可能碰触到报案车主的车辆,因此对于其他车辆的划痕价值鉴定不应作为定罪依据。
基于以上发现,黄贺律师依法向检察院提出了法律意见。他详细阐述了鉴定报告存在的问题以及案件证据的不足,强调不能仅仅依据一份存在瑕疵的鉴定报告就认定刘某(化名)构成犯罪。他认为,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刘某(化名)划伤其他车辆的情况下,不能将所有车辆的损失都归咎于刘某(化名),否则将有失公正。
最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决定对刘某(化名)不予起诉。这一结果不仅为刘某(化名)洗脱了罪名,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谨。
黄贺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高度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他没有被表面的证据所迷惑,而是通过深入调查和分析,挖掘出案件的关键问题,为当事人找到了有力的辩护点。他始终坚持“专心致志、尽职尽责”的职业道德,以极致的专业知识和负责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这起案件也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在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当面临法律纠纷时,要相信法律的公正,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黄贺律师用他的实际行动告诉我们,在法律的道路上,只要我们坚持真理,勇于挑战,就一定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权益。让我们为这样的律师点赞,也期待他在未来的法律工作中继续书写精彩的篇章。
报告编号:NO.202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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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

黄贺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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