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擅自生产特种设备是违法的,我国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才能从事生产活动。
不得有以下行为:1、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设备的;2、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设备;3、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进口设备未提前告知义务。
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不得有以下行为:1、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2、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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