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的管辖
对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
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一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第3款中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区内,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第23条至33条在特殊地域管辖中常给有关案件规定了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样一来,就往往发生对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这种情况,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原告同时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这就是所谓的选择管辖。
- 法律依据
-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7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一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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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 票据纠纷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报告编号:NO.2019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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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害是现代词,是一个专有名词,指的是法律术语。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这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不实施某种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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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到法院进行申请停止侵害就可以了。执行条件,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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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就甲继续实施的侵权行为另行起诉请求甲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停止侵害是权利人或受害人要求侵权人停止正在对其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利进行的不法侵害所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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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害属于民事责任形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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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害是侵权责任方式的一种,因此,可以适用与侵权纠纷。侵权纠纷中,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方式的种类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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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害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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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害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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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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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