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失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领失业保险金: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经办机构或者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
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初审、复核;审核通过符合条件的人员会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失业保险金由银行按月代发至失业人员社会保障卡中。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等。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社保局规定办理失业报备。社保局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超过一年以上才能办理领取失业金。要求个人具备。不是个人原因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有再就业要求的。办理报备中用人单位需要向社保局递交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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