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体育课上受伤不一定是学校的责任,具体学校方面有没有责任还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区分,不是所有学校都有责任的。学校如有过错,则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学校完全正常授课操作,发生意外的原因是学生自己不注意或意外,学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比例)分担责任。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各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讼时由法官裁量。
如果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由学校进行无过错举证,如果能够证明校方自身没有责任的话,那么学生车祸死亡的责任不应该由学校承担。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保障学生安全的管理义务,对车祸发生没有责任的,则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8周岁以下的孩子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家长可向教育机构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也就是说,8周岁以下孩子在校期受到人身伤害,家长可以直接向学校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无需证明学校存在过错,但是,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可以免责。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只有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8至18周岁的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家长只有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过错,才可向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8周岁以下的孩子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家长可向教育机构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也就是说,8周岁以下孩子在校期受到人身伤害,家长可以直接向学校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无需证明学校存在过错,但是,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可以免责。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只有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8至18周岁的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家长只有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过错,才可向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8周岁以下的孩子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家长可向教育机构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也就是说,8周岁以下孩子在校期受到人身伤害,家长可以直接向学校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无需证明学校存在过错,但是,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可以免责。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只有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8至18周岁的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家长只有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过错,才可向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8周岁以下的孩子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家长可向教育机构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也就是说,8周岁以下孩子在校期受到人身伤害,家长可以直接向学校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无需证明学校存在过错,但是,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可以免责。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只有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8至18周岁的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家长只有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过错,才可向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学校有过错。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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